高 污 染 燃 料 目 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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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术资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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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
2017/07/05 10:46
一、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,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 年8 月29 日修订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制定本目录。
二、本目录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、燃用方式、环境影响等 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,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(以下简称禁燃区)的管理,不作为禁燃区外 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。
三、按照控制严格程度,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 Ⅰ类(一般)、Ⅱ类(较严)和Ⅲ类(严格)。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、能源消费结构、经济承受能力,在禁燃区 管理中,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(见表1)。
(一)Ⅰ类1.单台出力小于20 蒸吨/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 硫量大于0.5%、灰分大于10%的煤炭及其制品(其中,型煤、焦炭、 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 中规定的限值)。2.石油焦、油页岩、原油、重油、渣油、煤焦油。
(二)Ⅱ类1.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吨/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。2.石油焦、油页岩、原油、重油、渣油、煤焦油。
(三)Ⅲ类1.煤炭及其制品。2.石油焦、油页岩、原油、重油、渣油、煤焦油。3.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 成型燃料。
四、本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(包括原 煤、散煤、煤矸石、煤泥、煤粉、水煤浆、型煤、焦炭、兰炭等)、— 5 — 油类等常规燃料。
五、本目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。
六、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 年发布的《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》(环发〔2001〕37 号)同时废止
二、本目录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、燃用方式、环境影响等 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,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(以下简称禁燃区)的管理,不作为禁燃区外 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。
三、按照控制严格程度,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 Ⅰ类(一般)、Ⅱ类(较严)和Ⅲ类(严格)。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、能源消费结构、经济承受能力,在禁燃区 管理中,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(见表1)。
(一)Ⅰ类1.单台出力小于20 蒸吨/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 硫量大于0.5%、灰分大于10%的煤炭及其制品(其中,型煤、焦炭、 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 中规定的限值)。2.石油焦、油页岩、原油、重油、渣油、煤焦油。
(二)Ⅱ类1.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吨/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。2.石油焦、油页岩、原油、重油、渣油、煤焦油。
(三)Ⅲ类1.煤炭及其制品。2.石油焦、油页岩、原油、重油、渣油、煤焦油。3.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 成型燃料。
四、本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(包括原 煤、散煤、煤矸石、煤泥、煤粉、水煤浆、型煤、焦炭、兰炭等)、— 5 — 油类等常规燃料。
五、本目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。
六、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 年发布的《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》(环发〔2001〕37 号)同时废止

大规模煤改气不适合中国国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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